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海外知名度,鼓励更多优秀在校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设立国(境)外交流奖助学金。
第二条 国(境)外交流奖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和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两部分组成。
对个人、单位或机构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可根据捐资额赋予一定期限冠名权,并可根据捐资者意愿制定附加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境)外交流奖助学金学生名单由国际交流处每学期推荐一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审核,并由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第二章 奖助项目
第四条 我校学生出国(境)奖助项目分为短期项目和长期项目。
短期项目指连续学习或交流时间少于90天的项目(国际会议、游学、演出、作品展览、实习实训等)。
长期项目指连续学习或交流时间大于或等于90天的项目(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实习实训、汉语志愿者、境外学习交流等)。
第三章 奖助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举止文明,无违规违纪记录。
第六条 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较高,能够圆满完成在外期间的交流、学习任务。
第八条 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遵守所到学校或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奖助名额及标准
第九条 每年奖助100名赴国(境)外参加海外项目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参加海外项目,亚洲国家或地区奖助标准为短期项目每人次2000元,长期项目每人次4000元;亚洲以外国家或地区奖助标准为短期项目每人次3000元,长期项目每人次5000元。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的其他国(境)外交流项目奖助标准依据具体项目而定,一般不超过100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助资格:
1.未按规定完成学习交流、学习者;
2.交流、学习期间违法违纪者;
3.交流、学习期间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枣庄学院国境(外)交流奖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枣庄学院国境(外)交流奖助学金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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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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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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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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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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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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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申请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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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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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区 |
□亚洲国家 □港澳台地区 □其他国家 |
申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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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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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元 |
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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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以下栏目由审批单位填写 |
国际交流处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处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学生本人、国际交流处、学生工作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