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的不断深入,学生赴国(境)外学习接受教育的机会不断增多,参与海外项目的学生数量不断增长。为规范学生校外修读课程的学分与成绩管理,明确对参加交流学习所获得的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规定,完善学籍管理等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的范围
(一)参加我校组织的国(境)外长短期交换和游学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予以认定。
(二)学生在未经学校审批或没有签订校际合作协议的学校取得的课程学分,学校不予以认定。
(三)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所获得的课程学分,学校不予以认定。
第二条 学籍管理
(一)学生外出交流学习期间学籍仍在枣庄学院,学生须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理清相关的费用。
(二)交换生的派出学习时间将计入修业年限。
(三)学生交换学习期满返回一周内需向所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到、注册,并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持成绩单到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办理学分互认手续,交换生逾期两周不返校注册,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外出期间应遵守对方学校的管理规定及学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的,除接受交流学校所在地的校纪法律处理外,还必须受到枣庄学院相应处理。
对于出国出境学习的交换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参加任何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未经我校批准不得加入境外任何组织。
(五)学生在对方学校应刻苦学习,圆满完成学习任务。对不能完成派出期间学习任务的学生,按照校际交流协议及双方学校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学生因外出交流学习造成课程缺修、成绩不能认定等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条 选课要求
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申请交流学校的课程设置及相应学期的开课情况,并对照我校所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尽可能修读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对应的课程,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尽可能多修课程。
第四条 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在获得赴境外交换生资格离校之前,填写《枣庄学院学生出国处境申报表 》和《枣庄学院派出交换生课程选修计划》(附件1),到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手续。
(2)学生交换学习期满返回一周内需向所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到,并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持成绩单到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办理完成学分互认手续,具体如下:
到二级学院领取或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下载《枣庄学院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附件2);
填写完表格中的基本信息、交换学校课程信息及申请拟定我校课程信息后,连同成绩单原件一并交至所在学院,由学院根据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初步学分认定手续;
将所在学院认定后的申请表及成绩单交至教务处办理审批与认定手续。
(3)学分互认的原则是国(境)外高校与本学科相近或相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先转换必修课学分,其余转换为选修课学分。
(4)国(境)外高校与本专业不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5)由于实践教学的特殊性,无法补修或重修,学生在交流期间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可免修。
(6)学生参加由我校组织的各类长短期国际实习、实训项目,项目结束后,可根据提交的项目总结、调研报告或者其他形式的项目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可认定为我校专业实习实践学分或社会实践学分。
第五条 学分/学时对应原则
(一)课程学分转换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其中理论课程1学分对应16学时。
(二)学分互换的课程其学分数原则上应当对等,交流学习期间对应学期获得的总学分不得少于在我校申请认定的总学分数。
(三)双方学校的课程名称内容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
1.若交流学习课程学分高于拟申请认定的我校课程学分时,按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数认定,高出部分不能再用作其他课程学分的互换、认定。
2.若交流学习课程学分低于拟申请认定的我校课程学分时,则可用满足学分数要求的课程教学内容相近的两门(或多门)交流学习课程互换、认定为我校该门课程,或在我校增加选修1门满足学分要求且教学内容相近的课程。
第六条 课程名称对应原则
学生交流学习所修课程转为我校公共必修和专业必修课的,课程名称应调整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名称。选修课程可调整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也可采用交流学习的课程名称。
交流学习期间所修的外文课程名原则上须翻译成中文课程名称,按中文(或中英文)课程名称规范记录成绩。
第七条 成绩认定和转换方法
(一)如果对方成绩评定标准与我校相同的(如同为百分制或五级制),按原成绩直接进行认定。
(二)如果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成绩以其他等级的形式评定,则依据下表中相关类型的成绩情况与百分制进行对应,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
对应百分制成绩上限 |
类型1 |
类型2 |
类型3 |
类型4 |
类型5 |
五分制 |
|
|
|
|
|
|
5 |
100 |
A |
A+ |
|
|
|
|
98 |
A |
优 |
|
|
|
95 |
A- |
|
|
|
4 |
90 |
B |
B+ |
良 |
|
|
|
85 |
B |
|
合格 |
通过 |
3 |
80 |
B- |
中 |
|
|
|
75 |
C |
C+ |
|
|
|
|
70 |
C |
及格 |
|
|
|
65 |
C- |
|
|
|
|
60 |
D |
D+ |
不及格 |
不合格 |
不通过 |
2 |
不计 |
D |
|
|
|
|
不计 |
D- |
|
|
|
1 |
不计 |
E+及以下 |
|
|
|
|
不计 |
(三)如果交流学习学校采用不同于上述的其他计分形式,由学院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会同学院结合学生的申请说明材料研究确定成绩转换对应。
第八条 我校派出的交换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的相关学宿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属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如未在对方学校如期完成协议中规定的学业,中途回校且符合有关规定可继续本科学业的,其课程、学分的认定与成绩的转换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枣庄学院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管理办法(暂行)》(枣院教字〔2014〕1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枣庄学院派出交换生课程选修计划
2.枣庄学院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