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 时间:2021-11-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鼓励学生到国(境)外进行交流和学习,培养国际型人才,提高我校学生的培养质量和就业竞争力,规范枣庄学院学生出国出境办理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正式录取,具有枣庄学院学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我国及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遵守所到学校或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章  出国出境交流

第四条 选派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学习成绩优良,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3.身心健康,具有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圆满完成出国处境学习任务。

4.符合各类项目或国(境)外院校规定的具体申请条件。

5.交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交流方式

1.出国出境留学。通过国家公派或个人自费的方式,到国(境)外高校留学。

2.交换生项目。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协议,作为交换生到对方学校交流学习。

3.其他交流项目。学生到国(境)外参加游学、访学、会议、演出、作品展览、实习实训及就业等交流项目。

4.因私出国出境。学生因私出国出境包括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   

第六条 出国出境留学项目管理

我校学生可以申请出境出国留学,填写《枣庄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申报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出境申请获准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学生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交换生项目管理

1.学校根据派出任务向相关学院下达选派通知。

2.承担派出任务的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并将名单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获准出国出境学生名单反馈给相关学院,相关学院指导学生填写《枣庄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申报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出国申请获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学生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5.相关学院代表学校与学生签订出国出境交流协议。

6.相关学院负责将申请人提交的《枣庄学院派出交换生课程选修计划》《枣庄学院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申请表》《枣庄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申报表》《枣庄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协议》等材料归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派出学生的管理工作。

7.教务处根据规定办理学分互认和学籍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其他项目管理

1.经学校同意,学生可以申请出国出境参加其他交流项目。

2.学生个人申请自费出国出境交流,可参照第七条第3-7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校内其他单位也可以组织学生到国(境)外开展短期交流。组织单位须向学校提交审批报告,说明组织目的、保障措施、选拔办法、详细安排等有关事项。项目获准后方可开始组织,办理校内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因私出国出境

学生出国出境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长假期,在非假期期间出国出境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当申请休学。学生因私出国出境需填写《枣庄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申报表》,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出境申请获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学生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生派出前的行前教育、派出后国(境)外的跟踪及返校后总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返校后一周内,须办理返校手续,撰写考察报告或学习心得交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三章  成绩与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到国(境)外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出国出境前应参照对方学校课程设置情况,制定本人课程选修计划,学习结束后根据国(境)外选修课程情况进行学分互换。

第十三条 短期项目获结业证书的学生可根据其所学课程获得我校1至4个全校任选课学分。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不得擅自转校、转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公派学生或经申请获准的非公派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习期间被所在学校除名者,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六条 在国(境)外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时返校;不按时返校者,学校将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在国(境)外学习的我校学生,须在毕业前7个月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符合我校毕业、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第四章  学费及出国出境费用

第十八条 学生作为交换学生到国(境)外大学学习,须全额交纳我校学费。

第十九条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费用由派出单位从其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学生自费参加出国出境交流项目,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枣庄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枣院政字[2011] 1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枣庄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申报表

2.枣庄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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